教師聘任程序及辦法

聘 任 須 知

一、教師聘任程序:

應徵教師(含儲備師資):經本校教學研究發展委員會書面審定,再經面試及試教過程通過後,報請臺北市教育局審定才列入招生,招生人數達18人則通知老師開課(學術與公共性社團課程除外);因教室因素未排入當期課程或開班後人數未達開課標準之講師,本校將列為儲備師資。

二、教師續聘:

本校教師之聘任以採學期制,一期一聘,是否繼續聘任開課,係以學員學習需求調查結果及報名選讀人數為依據,續聘視教學成效與品質、學員評鑑與講師自身狀況而定。

有下列情況者列入不予續聘考量:

(一) 戶外課程未經報備跨校併班上課,或私下招生收費,經查證屬實者。

(二)上課平均缺席率高於30%者。

(三)未能配合學校活動者,如教學研討會、課程博覽會、課前會議、期末成果展、教師讀書會、公民講座週及社區活動等(每學期至少參加2次)。※本校於97-1始,辦  理各項活動時,將比照公民週發放教師出席證明卡,於參與活動時蓋出席章 ,於學期結束時繳回辦公室統一登錄各課程教師參與活動情形,並於成果展時對績優教師頒獎鼓勵。

(四)經反應有不當促銷行為或言論不當損及學校校譽,經查證屬實者。

(五)上課遲到20分鐘以上達3次者,且未於事前請假者。

(六)未按排定時間上課,私自更動上課時間3次以上,且未事先報備者。

(七)校外教學未於事前申請,達2次以上者。

(八)教師不得慫恿學生報名老師校外私人開設課程,經查證屬實者。

(九)課程表請按規定日期與文件格式以電子郵件繳交,每學期需繳交一次,未依規定者繳交無法排課。

(十)正式開課後,教師應將課程表中安排的課程如期授完,學期課程當中,不得隨意以各種名義或因素停止課程之進行,若有此情況將列為重大違規,並予解聘,其 中造成學校需退費處理損失之部分由教師鐘點費中扣除。(如有特殊情況經校方及學員同意可請代課老師代理未完成之課程)。

(十一) 教師所開課程經招生結果,學員選讀未達基本人數(18人)者則不予開課。(學術與公共性社團課程不在此項規定下)

(十二)課堂禁止相關投資招募行為,經查證屬實者。

三、教師須注意事項:

(一)為有助於下學期開課之順利,教師們請儘速完成團報手續,以免人數不足無法開課。

(二)校方依照實際報名人數及上課需求,安排使用教室,如不敷使用可與校方協商,但不得隨意要求指定教室。 

(三)課表之繳交:

   *僅接受依規定網路系統投遞之課程表,並依規定時間登入。

   *每期課程大綱繳交時間:(依實際公布時間)

   1.春季班: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截止。

   2.秋季班: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截止。

(四)講師應扮演學員與學校之良善溝通橋樑,並且有義務協助校方安撫學員各項無理要求。

(五)每位講師於每學期開設課程不得超過2門課,為避免教室資源過度浪費,除非所開課之班級每班學員人數皆超過30人,始得開設第3班。(現有教室空間已不敷使用)


本校之教師聘任與課程需求,係經由課程教學研究委員會會議決議之課程方向,進而依實際需求聘任課程教師,六大課程需求取向、六大教師來源作為師資聘任之方向,最後以『課程研究發展委員會』審查課程與教師資格,並經過面談、試教、試聽、教育局審查、招生過程等程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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