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市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

臺北市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

第一條 本標準依臺北巿社區大學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(以下簡稱教育局)。

第三條 社區大學收費項目如下: 一 報名費。 二 課業費。 三 雜費。 四 代收代辦費。 五 保證金。

第四條 報名費每期新臺幣 二百元。

第五條 課業費收費基準如下:

一 學分費:以十八小時為一學分,每一學分以新臺幣一千元為上限。

二 旁聽費:每門課程每次新臺幣二百五十元。 期中入學者,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收取學分費,但應扣除已繳納之旁聽費。

社區大學得至多開放前兩週課程為免費旁聽。

第六條 雜費收費基準如下:

一 學員證製證費:初辦及補辦者每次新臺幣一百元。

二 游泳池使用費:每三學分新臺幣八百元。

三 電腦課程電腦維護費:每三學分新臺幣一千元。

四 烹飪課程瓦斯電氣費:每三學分新臺幣四百元。

五 陶藝課燒窯費:每三學分新臺幣八百元。

六 冷氣費:每三學分新臺幣二百元。 前項收費基準,社區大學得依實際學分數調整之。

第七條 社區大學得視實際需要,收取下列代收代辦費:

一 保險費。 二 材料費。 三 書籍費。 四 其他因進行課程活動所必要者。

第八條 社區大學得就免收課業費之課程酌收保證金,並以每學分至多新臺幣五百元為限。

第九條 社區大學收費內容,應載明於招生簡章或選課手冊,並於每期招生三十日前報教育局核定。

第十條 社區大學得針對修習課程之弱勢及特殊族群學員,提供優惠減免方案;其項目及額度,由各社區大學訂定之。

第十一條 社區大學因故未能開課者,應於原定開課日前通知學員,並全額退還學員已繳納之費用。 社區大學中途停課者,除依第十二條規定不退費者外,應依未上課週數比例退還已繳納之費用。

第十二條 各項費用退費基準如下:

一 報名費:不退費。

二 課業費:學員於開學二週內辦理課程加退選,申請退選者全額退費;逾加退選期間後,於開學第三週內申請退費者退還七成;於開學第四週起申請退費者不予退費。 但有下列原因並檢具證明者,得依未上課週數比例退還已繳費用: (一)死亡。 (二)重大傷病。

三 雜費:除學員證、製證費不退費外,其餘項目準用前款規定辦理退費。

辦理退費請於開課日起至兩週內,持收據及證件辦理,不退報名費及製證費。

四 代收代辦費:未購置材料、書籍或其他物品者,全額退還已繳納之費用。保險費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辦理。

五 保證金:學員出席課程時數達總時數五分之四者,保證金應全額退還。

第十三條 社區大學應依本標準辦理收、退費,不得另立名目加收任何費用。但經教育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。

第十四條 社區大學依本標準辦理收、退費,應開立收據或證明,以備查核。

第十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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